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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电器要先“领证”

作者: 毛燕峰 来源: 2015-11-27 10:26 浏览量:2132

收购废品时,顺便回收一些电缆电线、变压器、配电柜等二手废旧电力设备设施,再转手倒卖,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滋生了破坏、盗窃、倒卖电力设施的案件,更不利于营造人人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为了遏制这些违法的“生财之道”,《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先“领证”登记。规定明确要求,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收购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出现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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