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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公司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
【优惠内容】
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叁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公司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公司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叁)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对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公司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公司
【优惠内容】
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公司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公司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叁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对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公司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以下称第叁方防治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叁方防治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公司;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叁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颁级或顿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对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公司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公司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公司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公司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对于印发〈对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叁条
注:环境保护税法中,还有五种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及两种减缓情形,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