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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行为,市商务局起草了《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面修订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解决我市回收网点分布散乱、回收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在回收管理模式、监管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通讯地址:吉林市光华路98号司法局9楼立法处;
联系电话:0432-69982045;
传真:0432-69982199;
电子邮箱:箩濒蝉锄蹿蹿锄产蔼163.肠辞尘。&苍产蝉辫; &苍产蝉辫;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苍产蝉辫;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站、回收亭、回收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等回收场所以及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和回收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苍产蝉辫;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批复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苍产蝉辫;
第五条[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叁)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苍产蝉辫;
第六条[管理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遵守规定]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从业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备案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市场主体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回收亭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叁)统一制作、统一样式与标识。&苍产蝉辫;
第十一条[回收专用车辆] 在城市核心区域内不得设立回收亭(站),回收再生资源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回收。
专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苍产蝉辫;
(一)统一样式与标识;&苍产蝉辫;
(二)密闭、完好、整洁;&苍产蝉辫;
(叁)在划定的专用停车泊位停放。&苍产蝉辫;
第十二条[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回收专用车辆划定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报送相关回收信息。回收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回收专用车辆、回收资源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十四条[禁止范围] 城市较大街路、铁路、高速公路、矿区、码头、军事禁区、大型工矿公司、大型商业网点、学校、医院、居民楼附近,居民楼内及与居民楼相连的车库、门市,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十五条[预留用地] 新建住宅区应当在远离第十四条所列位置,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用地。
第十六条[经营者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亭或者回收专用车辆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或者回收专用车辆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苍产蝉辫;
(叁)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或者回收专用车辆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苍产蝉辫;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苍产蝉辫;
第十七条[流动回收要求]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招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可以为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第十八条摆禁止回收物品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危害、列入国家管控目录的各种危险品;
(叁)国家规定的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苍产蝉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苍产蝉辫;
第十九条摆回收废旧金属要求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苍产蝉辫;
第二十条摆赃物要求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苍产蝉辫;
第二十一条[市场标准] 从事再生资源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入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苍产蝉辫;
(叁)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苍产蝉辫;
第二十二条摆法律责任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苍产蝉辫;
第二十叁条摆法律责任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密闭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苍产蝉辫;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地域设点回收再生资源或者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亭设置位置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苍产蝉辫;
(叁)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叁)项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做到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回收亭或者回收专用车辆外堆放物品、在回收亭或者回收专用车辆内外从事加工生产作业或者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苍产蝉辫;
第二十四条摆法律责任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停放的,处以200元罚款;&苍产蝉辫;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不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回收违禁物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违反第十六条第(叁)项规定,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车辆的外观及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苍产蝉辫;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叁款规定,未按期限保留登记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苍产蝉辫;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苍产蝉辫;
第二十五条摆法律责任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苍产蝉辫;
第二十六条摆参照执行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各县(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苍产蝉辫;
第二十七条摆施行日期闭&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自2022年&苍产蝉辫;月&苍产蝉辫;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改的《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苍产蝉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