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如今已成为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围城”的新出路。数据显示,生活垃圾经焚烧处理后,一般体积可减少90%以上,重量减轻80%以上。产生的固体废物中,炉渣约占15%,飞灰约占5%,减量化效果十分明显,是当前处理生活垃圾最适合的方法之一。
国家对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也持鼓励发展的态度。2021年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在国家的支持和各地的努力下,近年来,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十分明显。
但是,事物总有两面。虽然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在垃圾减量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焚烧产生的飞灰,却成为一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困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将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和健康影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违规处置飞灰的问题。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国家明确要求分区填埋飞灰,而是与生活垃圾混存。有的地方没有采取规范的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储存飞灰。有的地方还违规以临时储存名义无序堆放飞灰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隐患。
研究表明,飞灰的环境与健康风险主要来自其中富集的重金属、二噁英和可溶盐。二噁英虽然毒性较强,但在飞灰中含量甚微,且水溶性极低,控制其迁移相对容易。重金属和可溶盐在飞灰中含量则较高,且遇水易溶出释放,是环境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但飞灰中同时含有硅、钙、铝、镁等可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的金属资源。可见,科学处置飞灰既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和资源潜力。然而,当前垃圾焚烧产业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烟气、轻飞灰,重视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忽视配套飞灰处置能力建设,只看垃圾焚烧减量、忽视飞灰潜在危害等问题。飞灰处置认识不足、处置技术和能力短板是当下垃圾焚烧工作掣肘之一。
针对飞灰处置问题,2020年8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明确到 2023 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建设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再次强调,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强化协同处置设施前端飞灰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系列政策出台,推动飞灰处置工作稳步向前。但如何探索更低成本、更低污染、更高资源回收率和更符合区域情况的飞灰处置技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稳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理。这也是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主要处理路径。在此技术路径之外,瑞士将飞灰中的金属分离提取后再进行填埋;德国的焚烧飞灰通过废弃岩盐矿储存;日本主要通过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生态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过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飞灰处置设施。由于飞灰作为建材生产的原料需要经过烦琐的前处理,其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显着高于传统的“稳定化固化+填埋”处置方式。
基于上述飞灰处置现状,笔者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突出问题解决。
一是着眼实际加快解决当下环境风险。由于飞灰处置在技术、成本和场地上的客观难度,以及部分地方对飞灰处置了解和重视程度不足,垃圾焚烧厂与飞灰处置项目建设脱节问题屡见不鲜。飞灰填埋场和综合处置项目作为配套设施处于“先上车,后补票”的尴尬地位,甚至久拖不决成为城市管理空白,进而造成飞灰在垃圾焚烧厂内长期积压,“逼停”焚烧设施的现象。当前,国家已经对此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当加大督导、指导力度,推动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各地补齐飞灰处置短板,使垃圾焚烧和飞灰处置同步推进。
二是因地制宜科学决策飞灰处置方式。飞灰的处置难题在不少地方都存在,但省情市情却各不相同。因此,在选择和上马飞灰处置项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采取因地制宜举措,切不可千篇一律。如,京津冀、长叁角、珠叁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优先考虑基础投入和运行成本较高的飞灰综合利用技术,以安全填埋为辅,实现资源进一步利用和垃圾减量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宜采取以安全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的处置方式,避免造成项目建得起、用不起,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脱轨。具备废弃岩盐矿等优势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地质构造、环境风险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
叁是借助专业力量赋能监督执法。当前飞灰处置技术短板带来的高处理成本,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焚烧飞灰非法倾倒、非法处置利用等行为。因此,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应对,切实加强焚烧飞灰管理处置的监管。既要压实运营方管理责任,做好飞灰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台账,也要加强对涉及飞灰行业公司的监管和业务培训,视情组织行业专家参与指导,确保监管有力有效,对非法处置飞灰行为保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