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二)政策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叁)适用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随增值税纳税申报;
2.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六)申请材料
无
二、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叁十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5.《财政部等四部门对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 36 号)。
(二)政策内容
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物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公司当年收入总额。
(叁)适用对象
以《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物的居民公司。
(四)适用时间
1.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2.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以《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物。
(六)申请材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公司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物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物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叁、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二)政策内容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 号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叁)适用对象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2.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物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六)申请材料
1.备案时准备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条件报送);
(4)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条件报送);
(5)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物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物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2、办理退税时准备材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