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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作为环境规制的工具之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调整过程,这种调整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过程,所有与之相关的参与方都会面临利益调整。在绿色税收政策、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压力下,公司会做出相应的响应和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绿色税收在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消除或降低绿色税收在局部或短期内对产业结构产生的消极影响,本文将提出如下建议。
一、发挥环境保护税优势
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的核心税种,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对公司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发挥着直接的作用,故应改善现有环境保护税,增加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发挥环境保护税的独特优势,以更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第一,在政策层面,应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一是应将全部痴翱颁蝉和总氮、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等其他未被纳入征税范围的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考虑对产生痴翱颁蝉污染物的重点行业统一征收环境保护税,授权各省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征收痴翱颁厂环境保护税的行业范围。
二是应将污水处理厂纳入征税范围,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遵从度,以及刺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消减污染物,以及鼓励中水回用,减少污水排放,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的外部性问题。目前,众多污水处理模式如公司化运营、合同管理模式、叠翱罢和罢翱罢模式,均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污水处理存在一定困难。
相关政策应考虑到这一方面的现实困境,可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给予对应的补贴。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厂的税负转嫁问题,建议采取成本监审、听证等程序,统筹考虑社会可承受力。
第二,在征管层面,环境保护税应顺应政府现代化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一方面,应实现信息共享,现代化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应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需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异常情况复核工作,不能由于停止征收排污费而取消与排污费有关的专业人员。
还应充分进行现代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公司污染排放行为、纳税申报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应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按其执行报告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执行已有叁十多年的历史,2016年国务院印发方案规定对固定的污染源进行全过程、多污染物的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排污公司按证排污、自行检测、定期报告、信息公开,落实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许可证制度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平台统一收集、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完成信息化管理。
二、打出绿色税收组合拳
要使得绿色税收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能达到理论层面的效果,就需要统筹考虑广义绿色税收各税种,协调配合使用各税种,使广义绿色税收各税种形成合力,打出绿色税收组合拳。第一,应改革资源税体系。为了强化资源税的环境保护目标,应重新整合对资源征税相关的税种、税目、费用等,构建统一完整的资源税。
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充分考虑各类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成熟度等因素,按难易程度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改为矿产资源税,在矿产资源下细分能源、金属、非金属、盐等二级税目,再扩大叁级税目范围,如叁级税目中的“有色金属矿原矿”中增加汞、镁、钴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设为资源税一级税目。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占用税应纳入资源税系,因为它们本质上就是对自然资源征税。
二是应清除资源性质的收费,厘清收费类目,取消重复、不合理收费,将合理收费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许多资源收费涉及多个部门,如税费、耕地开垦费、滩涂资源使用费由国土、水务、林业等多部门征收,应协调多部门利益,规范、厘清资源收费。
叁是统一资源税税率,确保税负公平。
四是要保证各省的资源税的试点进程相统一。为激励资源开采单位节约资源,有效开采,应规范资源开采及使用权的招标、投标程序和标准,按程序和标准出让资源使用权,并建立规范的资源开采和使用权一级和二级市场,配套建立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和竞争性定价机制,促使公司优化资源开采方案,改进开采方法,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及使用效率。
五是确定资源税为中央税种。目前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其他的资源税均为地方税种。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多数资源税为地方税将与这一法律相悖,将资源所有权归为国家异化为属于地方政府。
另一方面,由于地区间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巨大,多数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将可能加剧资源产地与消耗地间税收分配失衡,以及地方资源大省为追求短期财政收入激励,纵容破坏性开采,加剧环境破坏和代际间不公平,不符合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目标。所以,应把资源税列为中央税种。
第二,应优化消费税。首先,应强化消费者的环境保护职能,将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一是将有害农药、化肥等纳入征收范围,配合“叁农”政策和农产物的补贴政策,减少农业对环境的破坏。二是消费税应将包装物、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品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应调整已有的税目税率。一是将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等税率提升至合理水平,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二是调整税目间税率,将计税依据一致的税目设置相同税率,公平税负。并且,可借鉴欧盟国家经验,将应税商品价格变动与消费税税率建立有机联动关系,设置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
第叁,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增值税的“绿化”程度将对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巨大作用,故有必要调整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环境破坏型产物和服务与环境友好型产物和服务实行差别税率。
并且,应清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措施,并应对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的征税对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积极应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对于公司所得税,应积极发挥公司所得税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用于公司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加速折旧。
对于节能环保新技术研发和节能环保设备的再投资,实行退还再投资部分税款制度。公司购进节能和污染防治的专利技术采用一次摊销。公司捐赠用于环境保护的允许税前扣除。在税收政策中鼓励开发新能源,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无污染能源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第四,考虑改革其他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其作为一个附加税缺乏独立性。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境保护职能,考虑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并提高税率,税收收入增加部分专用于城市环境保护。并考虑扩大其征税范围,对乡镇征税,提升乡镇环境质量。
叁、因地制宜设定不同的绿色税收政策强度
由于绿色税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在东、中、西部存在显着差异,故应尽力协调绿色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地区差异,针对不同区域应设定不同的绿色税收政策强度。要充分考虑处于不同内外部环境的公司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响应差异,提高政策精准性。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税收激励方案,各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应更契合各地区的地域特性、不同所有制、产业特点等。在东部地区,由于其经济最发达,可以使绿色税收政策强度略超前于一般经济发展水平,使绿色税收政策能激励绿色、节能、环保技术的发展,并逐步建立起环保技术交易机制,进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积极影响。
而对于中西部,绿色税收强度不宜过高,应使绿色税收强度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协调。中西部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资源禀赋,构建产物识别机制,着力引进绿色、节能、环保产业。
四、优化创新机制
创新在绿色税收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需要大力鼓励公司进行技术创新,优化创新机制,以更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首先,加大研发资金投入。由于绿色税收短期内会使公司把正常的创新投资用于排污治理,进而挤占公司正常创新投资,使公司短期内研发新产物的动力不足,不利于产业结构高级化发展。因此,政府应予以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
一是需要为研发公司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融资渠道。二是应加大对大公司的财政补贴力度,支持大公司技术创新。其次,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招商引资政策,使引进的产业和外资符合本地的绿色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
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也处于一个关键阶段。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有效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已经承诺要在2030年达到碳达峰、2060年前达到碳中和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绿色、环保将成为产业发展的主题,对于高环境资源消耗、低附加值产业的升级也显得更加迫切。所以,研究绿色税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