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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循环经济?进来看如何变废为宝

来源:中国能源网 2022-03-17 09:43 浏览量:221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稳投资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意见》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划归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作为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重要方式,垃圾焚烧处理的一端是城市生活垃圾,关系着民生和环保,另一端电力产物。长期以来,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被划为生物质能发电的范畴,在能源的赛道上发展和接受管理。

对于《指导意见》转换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归属做法,业界普遍表示,垃圾焚烧的最大属性是民生属性,首要目标是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划归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回归其基本属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归属更强调环境功能的定位,有利于行业回归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初心和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垃圾焚烧回归环境基础设施定位,可从根本上解决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生存方式的问题,避免行业过度市场化和低价恶意竞争,进而实现“成本+合理收益”的合理收益模式。

据悉,我国大部分垃圾焚烧设施依照通过叠翱罢(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运作,设施建设费用多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建成后,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由垃圾处理服务费收入,以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带来的上网电费收入。其中,垃圾处置费由设施所在地政府向垃圾焚烧公司支付,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引入市场竞争的本意是,在合规处置垃圾成本之上压缩公司利益,节省社会开支。但这一做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我国平均处置费在80元/吨一下,远低于国外平均水平。在项目投标阶段,一些公司不惜以低于成本的垃圾处置费来获得项目,而一旦项目建成运营就形成了地域上的优势,基本不存在竞争压力了。低价竞争的后果要么是地方政府被迫在运营阶段接受被提高的处理费,要么就是接受低质量焚烧垃圾。

对于难题的破解之道,郭云高建议,应该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在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在符合国家环保排放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明确鼓励县域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农林废弃物。尤其要正确理解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的重要性,优先保障其正常运行。

行业协会的建议也反映了公司的呼声。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王勇表示,尽量利用现有垃圾焚烧厂的产能,不仅可以解决市政生活垃圾处置问题,还可以解决一般工业废弃物的环保处理问题。完全可以利用现有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能力消纳多种垃圾,处置范围的扩大可以有效解决一般工业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

王勇还建议,垃圾焚烧公司的产物可以发电也可以供热蒸汽,这相当于给下游高能耗公司提供绿色能源。比如,垃圾焚烧公司可以消纳造纸公司的生产废物垃圾和废水,还可以向造纸公司售电或供热。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解决造纸、制药等公司在能源和环保方面的痛点,还对建设无废城市,推行低碳发展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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