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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是大势所趋,它将重塑全球竞争规则。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财税政策是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如何把握好财税政策促进“双碳”目标的方向、重点、精度、力度?笔者认为,要以辩证思维把握作用机理、找准关键问题、优化制度与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乘数效应。
实现“双碳”目标既需要加强公共治理,也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实现“双碳”目标既是全球大势所迫,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所在。我国只有积极参与全球绿色发展规则重塑、推动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才能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协同发展。
从经济学原理讲,碳排放、高能耗等具有负外部性,而改变能源结构、进行节能减排与实施碳汇方案叁种碳减排主要路径具有正外部性,都离不开政府调控特别是财税政策调节。也就是要增加负外部性行为的税负,“寓禁于征”;减轻正外部性行为税负,“寓促于减”。而且,财税调节只有与市场机制协调联动,通过政策信号调节市场主体生产、消费行为,将税费负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有效作用机制,才能持久增强政策效果。
我国一直重视在公共治理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两方面促进碳减排。早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同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对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形成了碳达峰碳中和“1+狈”政策体系;同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税收政策应致力于解决能源资源与技术领域关键性问题
我国现行的环保税、资源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制度在促进碳减排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政策调节的宽度、深度、精度、力度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立足我国能源资源基础,应强化对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双调控”。从化石能源看,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产业发展存在路径依赖;从非化石能源看,风能、光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基础仍然有待强化。
为此,从生产角度看,财税政策要推动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解决区域不平衡问题,开发利用好非化石能源资源,构建清洁能源体系,促进全行业节能减排增效;从消费角度看,财税政策要鼓励低排量、新能源交通工具使用、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氢能、生物质燃料、液态氨等应用于交通领域,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建筑智能化升级等。
现行税收政策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一是环境保护税未将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二是资源税中煤炭法定税率范围为2%—10%,但大多数地方实施2%或者2.5%的低税率,力度不足。叁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仅针对风力发电产物,对新能源消纳、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储能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四是公司所得税缺乏对节能环保设备更新换代抵扣的优惠政策。五是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比重57.7%的煤炭未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六是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实行税收优惠,但力度不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
未来,应协同推动传统能源技术与新能源技术“双进步”。我国能源技术发展与能源资源禀赋等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锁定”问题。传统能源技术面临低碳技术体系尚未成熟、创新投资不足等问题。新能源技术存在风能、光能、生物质能源等技术开发利用不足,碳捕获、利用与封存(颁颁鲍厂)技术投资不足等问题。财税政策重点应通过提高相应税负限制高排放、高能耗的技术投入,推动新能源科技创新、突破传统“技术锁定”。
运用“双重”思维协同调控,增强财税政策乘数效应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要更加注重协调好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减排与发展、生产与消费、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的关系,把握绿色发展重大机遇,推动发展方式变革,争取实现经济增长与碳减排的平衡与双赢。
坚持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协同调控。一方面,要“寓禁于征”,促进化石能源节能减排。一是完善环保税制度。增加二氧化碳税目,通过扩大纳税范围,引导公司主动选择可再生能源燃料;逐步整体上调化石能源税率,强化环保税的减碳属性。二是完善资源税制度。逐步提高现行煤炭税率,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逐步覆盖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将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森林碳汇发展。叁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将煤炭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征税范围、优化税目税率等设计。根据排量对汽车消费税实施累进税率;逐步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推动成品油消费税实现“叁个转变”,即从生产环节向最终消费环节征收转变,从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从中央税向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方向转变,强化能源消费观念、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寓促于减”,促进新能源新开发利用。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加大对风电、光电、核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列表、扩大优惠范围。鼓励能源公司技术转让,让购销双方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让智慧能源上中下游“全链条”同享税收优惠。对转型为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公司因改造发生的进项实施加计抵扣。二是完善公司所得税制度。对参与碳汇交易的公司实行碳汇支出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对发展海洋碳汇关键技术的公司给予更大政策支持。优化设计《节能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加低碳节能类型,对购买低碳设备支出给予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优惠。
坚持税收政策与非税政策双重协同。为增强引导效应,应以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力度为主,推动能源产业链全流程减排。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环节,通过税收减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优惠政策激励公司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同时优化低碳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及时清理低效补贴,加大对碳捕捉、碳应用、碳封存等技术研发和利用的税收优惠力度;在能源使用环节,扩大清洁能源使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行业覆盖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生产环节,实施鼓励低碳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与工艺;在消费环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推进交通与建筑节能减排,同时补贴低收入家庭,以加快住房保温、取暖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社会绿色消费。
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碳减排领域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是应不断扩大中央对地方的碳减排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并根据省域间的治理任务强度及效果形成差异化、阶梯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可以考虑设立碳减排奖励基金等,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在碳减排项目中的受益比例,调动地方政府碳减排的积极性;叁是在跨区域碳排放问题治理中要明确责任划分,协同共治、形成合力;四是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财政奖励与补贴力度,扶持公司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实行区域间差异化绿色低碳财税政策,避免区域间“碳转移”。东部地区应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与税收激励强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部地区应积极运用财税激励政策支持第叁产业发展、促进高科技产业研发创新等,夯实减碳基本面;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通过退耕还林等措施增加自然碳汇。
坚持财税政策与相关领域政策双重匹配。财税政策应与国家治理各层面政策融合匹配、协同发力。在法律制度层面,要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倒逼公司转型升级;在产业政策层面,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绿色产物、绿色投资的发展;在金融政策层面,要降低低碳公司的融资门槛,严格限制“高碳”产业上市融资;在社会消费层面,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理念,引导社会全面低碳转型;在市场机制层面,要完善“碳交易”“碳投资”等金融交易制度,通过碳排放限额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