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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最高罚5万元

来源:大江网 2022-03-02 11:21 浏览量:1855

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3月1日起,《条例》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卢天锡介绍,《条例》是全国首个明确碳减排要求的省级《条例》,是全国首个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特别规定的省级《条例》。《条例》明晰生活垃圾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据介绍,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相比,《条例》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区域处理”,减轻了农村层级末端处理压力;城镇区域标配是4个桶(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桶),而农村地区常规配置的是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桶;此外,厨余垃圾在农村可由村民自行收集用于沤肥,也可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选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方式处理,这样就减少了外运量;另外,有害垃圾可交村保洁员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先分后混”将处罚

针对生活垃圾日常投放中常常发生的“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现象,《条例》对收集运输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乱投放、乱收运作出了处罚规定,未按要求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条例》还明确,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据介绍,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全省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要,所有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有效、全面地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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