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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度建设 促进绿色崛起

来源: 2015-08-18 12:01 浏览量:253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江西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勇于创新、探索经验,取得显着成效。江西省委十叁届十一次全会对江西省加快推进绿色崛起进行了部署与动员,省委书记强卫在会上指出:“绿色崛起的本质是生态文明的崛起,建设生态文明并不是不要发展,也不是延缓发展,而是强调换一种思维抓发展,推动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模式的提升,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这对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希望、叁个着力”重要要求、省委十六字方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领导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进步是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的一大标志,加强制度建设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力推进绿色崛起,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江西样板,就要以制度先行和制度保障的理念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认清并破除当前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用制度来约束资源使用权力,用制度来规范资源开发行为,用制度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用制度来保障合法环境权益,系统推进整个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过去,我国没有把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确定清楚,没有划清国家所有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个人行使承包权等各种权益的边界。

我国已建立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但对国土范围内的一些水域、林地、海域、滩涂等生态空间还没有完全建立用途管制制度,致使一些地方用光占地指标后,出现过度开发山地、林地、湿地等现象。此外,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上,没有区分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与作为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者的权力。

因此,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要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不仅对耕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对草原、林地、河流、滩涂等生态空间也要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全国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开发要遵循用途管制,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同时,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以及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思路,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体系,资源及其产物的价格总体上偏低,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状况和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从资源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的改革不到位;资源行业行政性垄断与自然性垄断并存,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管缺乏科学手段和制度性规定;资源税费和环保税费整体偏低,资源性产物价格没有体现资源的全部价值。

因此,我们要遵循市场导向,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物价格改革。要推进资源性产物税费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机制,合理调节各方利益关系;通过自然资源及其产物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同时,通过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需求,正税清费,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税收机制提高资源开发使用成本,促进节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还不健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和主体单一;以部门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交叉,在整治项目与资金投入上难以形成合力;生态补偿领域过窄、标准偏低,以项目工程为主的补偿方式缺乏稳定性;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很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损害求偿主体不明确、求偿范围和求偿程序缺失等问题。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使自然资源的价值得到合理补偿:

一要加快制度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产物具有公共性、外部性,不易分隔、不易分清受益者,政府应该代表较大范围的生态产物受益人通过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购买生态产物;对生态产物受益十分明确的,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二要以制度为引领,推行环境污染第叁方治理。发展环保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碳排放权、节能量、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叁,针对公司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严惩重罚,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有明确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其求偿主体、求偿范围和求偿程序等应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不少矛盾。首先是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决策部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把生态文明的理念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去,但是现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很难做到这一点。同时,各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责定位不明确,任务不清楚,往往各自为战,从自身角度提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模式,缺乏统一和协调。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尚未得到有效根治,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在少数地方得不到坚决有效执行,而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难以落实。

此外,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也亟待改革。我国跨区域的环境合作刚起步,由于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致使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困难重重,尤其体现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环境职能监管体制。

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设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部门间利益纷争,提高执法效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环境事务的权力,凡属于跨越区域、流域和领域的环境问题,以及危害较大和影响较深的环境问题,由中央政府来负责,而属于地域性的环境问题,由当地政府来执行,但中央政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强化跨区域环境管理,明确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能,清晰界定环保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事权,保证督查中心与基层环保主管部门之间信息通畅,促进环保督查中心充分发挥其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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