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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为适应煤炭产业绿色发展的要求,应对煤矸石产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扶持引导,深入推动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8部门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对于煤炭生产公司,《办法》指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办法》规定,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公司,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据悉,具体意见和可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8月12日。